青岛大学生命科学学院本科教学指导委员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党的教育方针和教育改革的有关政策,推进学院本科专业内涵建设和人才培养,加强对学院本科教学工作的制度设计与宏观指导,促进本科教学工作科学化、民主化、规范化、制度化,全面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成立青岛大学生命科学学院本科教学指导委员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科教学指导委员会是对学院教学工作和人才培养有关工作进行决策、研究、咨询、指导、评估、监督的专家组织。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人员聘任
第三条 学院设置学院本科教学指导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学院本科教学指导委员会可以成立专门工作委员会。
第四条 本科教学指导委员会委员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和组成:
1.基本条件
拥护党的领导,思想政治素质优良、本科教学或教学管理经验丰富、学术造诣深厚、作风严谨、身体健康,原则上应具有高级职称,且年龄不超过60周岁。
2.本科教学指导委员会组成
(1)学院本科教学相关管理人员,包括学院党委书记、院长、副书记、副院长、分(协)管本科教学院长助理、系主任、实验教学管理中心主任。
(2)教育部、山东省相关本科专业教学指导委员会的委员。
(3)副高级以上职称且担任本科专业核心课程负责人。
(4)根据学院本科专业建设需要,经学院研究认为有必要加入学院本科教学指导委员会的人员。
第五条 学院本科生教学委员会一般由七至十五人组成,成员人数应为单数。设主任1名,根据工作需要可设副主任1-2名,主任、副主任由学院党委研究决定并任命。教学指导委员会下设办公室,与学院教科办合署。
第三章 工作职责
第六条 学院本科教学指导委员会主要职责:
1.学习和广泛宣传国家、省、学校关于高等教育的方针、政策;
2.研究并拟定学院本科教学发展规划;
3.对学院专业建设和发展的重大问题提供决策咨询和建议;
4.拟定有关本科教学改革与本科教学管理工作的重要制度;
5.研究并指导本科教育教学改革;
6.审定学院各专业的本科人才培养方案;
7.制定学院本科教学质量标准,指导本科教学质量监控体系建设,研究解决影响本科教学质量的问题;
8.认定本学院教师的本科教学水平、授课资格、教学荣誉、教学项目等有关任务。
9.挂学院学士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牌子,履行学士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职责,审核并通过建议授予学士学位人员名单,作出授予学士学位的决定;
10. 完成学院交办的其他本科教学相关工作任务。
第四章 运行与退出
第七条 学院本科教学指导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召开全体会议,教学指导委员会会议由主任或主任委托的人员主持。委员会需要做出决议时,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的委员到会,且经委员会总人数二分之一以上(不含二分之一)的委员同意,决议方为有效。
第八条 退出
学院本科教学指导委员会委员实行动态管理:
1.本科教学指导委员会全体委员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4年,届满后重新组成。
2.任期内因工作岗位变换或其他原因不能继续履行职责的委员,参照本制度及时进行调整。
3.学院按教学年度对委员工作进行评价,一个完整教学年度内缺席有关会议次数达到三分之一者,自动退出。
第五章 附则
第九条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第十条 本章程由青岛大学生命科学学院党政联席会负责解释。
青岛大学生命科学学院研究生教学与学术委员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党的教育方针和教育改革的有关政策,推进学院学科建设和研究生人才培养,加强对学院研究生教学、学术与学位工作的制度设计与宏观指导,促进研究生教学、学术与学位工作的科学化、民主化、规范化、制度化,全面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成立青岛大学生命科学学院研究生教学与学术委员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研究生教学与学术委员会是对学院研究生教学、学位与学术工作进行决策、研究、咨询、指导、评估、监督的专家组织。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人员聘任
第三条 学院设置学院研究生教学与学术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学院研究生教学与学术委员会可以成立专门工作委员会。
第四条 研究生教学与学术委员会委员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和组成:
1.基本条件
拥护党的领导,思想政治素质优良、研究生教学或教学管理经验丰富、学术造诣深厚、作风严谨、身体健康,原则上应具有高级职称,且年龄不超过60周岁。
2.研究生教学与学术委员会组成
(1)学院研究生教学相关管理人员,包括学院党委书记、院长、副书记、副院长、分(协)管研究生教学院长助理、学科负责人。
(2)教育部、山东省相关研究生教学、学术委员会的委员。
(3)具有正高级职称的研究生导师。
(4)具有副高级以上职称且正式上岗的博士生导师。
(5)根据学院学科建设需要,经学院研究认为有必要加入学院研究生教学与学术委员会的人员。
第五条 学院研究生教学与学术委员会一般由七至十五人组成,成员人数应为单数。设主任1名,根据工作需要可设名誉主任,副主任1-2名,名誉主任、主任、副主任由学院党委研究决定并任命。研究生教学与学术委员会下设秘书处。委员会实行任期制,任期三年。任期内离退休者任职至委员会换届,任期内调离原工作学院(学部)者其委员身份自动取消。
第三章 工作职责
第六条 学院研究生教学与学术委员会主要职责:
1.学习和广泛宣传国家、省、学校关于高等教育的方针、政策;
2.研究并拟定学院研究生教学与学科发展规划;
3.对学院学科建设和发展的重大问题提供决策咨询和建议;
4.拟定有关研究生教学改革与研究生教学管理工作的重要制度;
5.研究并指导研究生教育教学改革;
6.审定学院各学科的研究生人才培养方案;
7.制定学院研究生人才培养质量标准,指导研究生教学质量监控体系建设,研究解决影响研究生教学质量的问题;
8.认定本学院教师的研究生教学水平、授课资格、教学荣誉、教学项目等有关任务;
9.审核并通过建议授予学位人员名单,作出授予博士、硕士及学士学位的决定,作出撤销博士、硕士及学士学位的决定;
10.审议推荐校级优秀学位论文、省级及以上优秀学位论文;
11.审核研究生指导教师岗位资格、审议推荐校级优秀研究生指导教师,省级及以上优秀研究生指导教师;
12. 完成学院交办的其他研究生教学与学术相关工作任务。
第四章 运行与退出
第七条 学院研究生教学与学术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召开全体会议,教学与学术委员会会议由主任或主任委托的人员主持。委员会需要做出决议时,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的委员到会,且经委员会总人数二分之一以上(不含二分之一)的委员同意,决议方为有效。
第八条 退出
学院研究生教学与学术委员会委员实行动态管理:
1.研究生教学与学术委员会全体委员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3年,届满后重新组成。
2.任期内因工作岗位变换或其他原因不能继续履行职责的委员,参照本制度及时进行调整。
3.学院按教学年度对委员工作进行评价,一个完整教学年度内缺席有关会议次数达到三分之一者,自动退出。
第五章 附则
第九条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第十条 本章程由青岛大学生命科学学院党政联席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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